申訴署:社署執着程序 耽誤調遷公屋近兩年

申訴專員公署今日(13日)公布,署方就一項投訴作出調查,發現在一項涉及房屋署及社會福利署的公屋調遷申請個案中,房屋署有按既定程序處理,且並無延誤,但負責轉介的社署及受其資助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簡稱服務中心)因過於執着轉介機制的行政程序,以致耽誤了投訴人一家獲得所需協助。

調查報告指出,投訴人A女士原本一家四口居於某公屋單位,其中一名家庭成員在單位內突然身故,導致目睹經過的B女士受情緒困擾,需接受治療和輔導,不願再在該單位住。房屋署於2014年11月接獲A女士的調遷申請,該署在同年12月把個案轉介服務中心,其後近2年時間,房屋署、社署與服務中心多次互相轉介A女士個案。轉介期間,房屋署曾2次安排A女士調遷至與現居單位間隔相同的單位,均因擔心引起B女士不安情緒而被拒絕。

直至2016年3月,房屋署再次將個案轉介至服務中心,但服務中心最終未有與A女士聯絡,A女士感調遷申請一直未解決,遂於同年9月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房屋署解釋,獲批的調遷申請個案只會獲編配與現居單位同類型的單位,又認為所編配的單位已符合社署「不同間隔的單位」推薦。該署又指,在2016年1月至7月期間已多次致電服務中心及社署為個案提供協助,惟皆不獲正面回應。

而社署及服務中心則反駁指,房屋署根本未有在2016年上半年致電社署或服務中心商討個案,並強調房屋署須清楚陳述轉介目的及要求,並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社工才會聯絡他們作出跟進。

公署認為,A女士對房屋署的投訴不成立,對社署的投訴則部分成立。公署指出,房屋署與社署或服務中心在相關電話溝通上的說法迴異,近乎指摘,擔心三方日後合作會出問題。公署建議三方多作溝通,認為可在合作協議改善機制,如在同一個案中,不需要每一次都要房屋署釐清轉介目的及取得申請人需要。

申訴專員劉燕卿指,三方回應存在「羅生門」版本,認為個案本可簡單處理,在社署及服務中心充分了解B女士的需要後,將她們一家可遷於哪種類型的單位反映予房屋署處理即可,但服務中心卻畫地為牢,墨守成規地要遵守合作協議條文,耽誤當事人。她又指,這種做法竟得到社署認同,批評社署現時對服務中心如何處理房屋署轉介個案的看法存在一定問題。劉認為,社署及服務中心應考慮到B女士因情緒原因而長時間與家人分開居住,從當事人的需求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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