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調遷案社署指毋須轉介 批房署責任外判

申訴專員公署就一宗公屋戶喪親調遷投訴,批評社會福利署與房屋署欠溝通及涉事的服務中心墨守成規,耽誤當事人。社會工作者總會作出反擊,指政策無訂明公共屋邨內調遷需社工跟進,涉事個案「一開始已經唔需要轉介社工」,又批評房署連住戶有爭執、噪音等問題亦交社工跟進,是責任外判。

申訴專員公署指有投訴人因家人離世,為免觸景傷情而向房署申請邨內調遷,房署曾將個案轉介服務中心及兩次安排投訴人調遷至與其他與現居單位間隔相同的單位,惟均被投訴人拒絕;該署遂要求社署及服務中心再評估個案,但中心稱個案已結束及要求房署再交代遷調目的。申訴署認為,兩個部門出現溝通問題,形容社署及服務中心畫地為牢、墨守成規。

社總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關注組召集人吳雄暉指,房署可自行處理邨內調遷,根本毋須轉介社工,至於申訴署個案,吳指:「第一日就唔應該轉介畀社工」,因申請人要求調遷至不同間隔的同邨單位,惟社工並不了解公屋單位間隔。至於中心要求房署就第二次轉介交代遷調目的,關注組另一成員區先生指,社工需了解首次轉介後的問題及再轉介的原因,才可提供協助。

吳指,房署無清晰指引列明甚麼情況下需轉介社工,各家庭服務中心不時收到房署的邨內調遷個案,質疑該署將責任外判,業界十多年前已要求房署自行成立專責隊伍處理,但一直未有落實。

房屋署回應指,與社署及非政府機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代表有定期舉行會議,檢討處理房屋援助個案的工作程序,加強轉介機制的協調。就此個案而言,雖屬邨內調遷,但因存在一些值得考慮的情況或需社工協助,才作出轉介。房署深切明白,處理公屋住戶的調遷申請是該署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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