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元可賣招標價10元:透視醫用耗材背後的腐敗新花樣

1元可賣招標價10元:透視醫用耗材背後的腐敗新花樣

資料圖:耳科手術。中新社記者 任晨鳴 攝

  新華社南昌11月30日電題:1元可賣招標價10元——透視醫用耗材背後的腐敗新花樣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胡錦武 高皓亮

  江西宜春市人民檢察院日前對贛南醫學院原黨委書記黃林邦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其中醫療設備、耗材行賄受賄成為案件焦點。記者在對案件調查了解到,背後的回扣等腐敗令人驚心,花樣也不斷翻新。專家提醒,當警惕“以藥養醫”變成“以檢查、耗材養醫”。

  設備和耗材領域的水有多深?

  記者采訪獲悉,黃林邦案牽出多名幹部涉腐落馬,其默認、支持甚至慫恿多名親屬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項目和藥品、醫療器械、設備等醫療用品采購,其中,一些不法商人將耗材設備等大幅加價銷售,有的耗材利潤率高達10倍。

  設備、耗材領域的水有多深?對此,江西某三甲醫院專門分管這一領域的一副院長坦言,他從醫30多年也搞不清楚。受限於醫改後每百元醫療收入中耗材占比不得超過20%的規定,這名副院長在經過省市兩級招標形成的價格上,再二次議價,結果發現即便招標價10元的耗材,到最後1元也能成交。

  “隻要他們願意做,就說明不虧本,隻不過沒有那麽大的空間給回扣而已。”這名副院長說。

  一名耗材經銷商告訴記者,不隻是價值數百上千萬元的醫療設備,即便一些毫不起眼的棉簽、紗布、口罩,也可能成為醫藥代表和不法醫務人員的“嘴中肥肉”。

  2017年10月,江西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吉安縣人民醫院副院長劉永兵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一案。經查,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醫療器械供應商張某為取得劉永兵對他向醫院供應棉簽、紗布、口罩等醫療器械采購業務上的支持,分四次送給劉永兵現金50000元。

  劉永兵案並非個案。記者梳理發現,暴利驅使,加上臨床日常、長期、大量使用,使得耗材領域的腐敗案件呈現窩案、串案、大案等特點。

  在黃林邦一案中,贛南醫學院及其附屬醫院多名班子成員長期收受企業老板財物,贛南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原院長邱悅群及審計科原科長鍾星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涉案金額巨大,數百名幹部、醫護人員收受醫藥代表“回扣”。

  免費送設備安了多少好心?

  一名從業10年以上的醫療耗材經銷商告訴記者,一款耗材出廠價7元,賣到醫院至少要翻4倍以上形成采購價,一般是30元左右,這中間,要拿出30元的15%給醫務人員做回扣。

  耗材靠走量,設備采購更多是一錘子買賣,且存在“崇洋媚外”現象。一位業內人士透露,即便國產的能完全滿足臨床需求,供貨商和醫院也更願意選進口的,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追求更先進的設備,而是進口的價格不透明,相對國產的更便於攫取最大利益。

  一名醫療設備供應商告訴記者,在這一過程中,供應商在醫院的代理人,提前把公司提供的設備參數作為招標參數,以形成獨家代理,且不會存在太多價格競爭。辦案人員介紹,在黃林邦這起腐敗窩案中,部分設備采購價比市場均價高出上百萬美元。

  國外品牌之間不存在價格競爭嗎?麵對記者的疑問,這名供應商道出更深一層關係,國外品牌在國內的代理商往往互相配合,以陪標的形式互相配合,瓜分設備采購市場蛋糕。“這對民族品牌也是一個極大的影響。”

  但這些操作手法存在維護“關係成本”較高的問題,一旦供應商在醫院的利益代理人崗位變動,就要重新建立關係。於是,有供應商實行免費送設備,卻用“看不見”的耗材和檢查賺更長久的錢。

  “一台設備不可能隻用三五年。”這名供應商說,很多設備專用耗材具有不可替代性,有的甚至還設置程序,一旦更換試劑、耗材設備就自動鎖死。於是,一次免費設備贈送,加上長期的回扣,藉此可把醫院捆綁到一條船上。

  不管有無指征都必須做檢查?

  江西某二甲醫院從2015年起委托市場機構,每月對醫院的CT室和核磁共振室進行核查,在最初期發現檢查陽性率隻有40%。“也就是說10個患者做CT,隻有4個真正查出了問題。有些科室不論患者有沒有指征都會要求去做一個。”這家市場機構的一名工作人員說。

  這名工作人員介紹,CT檢查在醫保目錄內屬於丙類,患者首先要自付15%,在這一前提下再進行報銷,患者每次最後要掏300多元。

  而更值得關注的是,一些檢查背後還存在耗材“回扣”激勵。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安徽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7月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當地一家醫院CT磁共振室副主任屠某某和6家醫療器械公司口頭約定,CT室使用上述供貨公司的醫療設備或藥品,上述各公司均給予CT室一定數量的回扣。從2009年擔任CT磁共振室副主任到案發,屠某某代表CT室收受供貨公司回扣款共計130.48萬元。

  國家衛計委衛生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傅鴻鵬告訴記者,取消藥品加成,嚴控藥占比,公立醫院改革使得藥品領域的腐敗得到一定遏製,但醫院科學的運行補償機製、符合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製度尚未建立,要謹防“摁下葫蘆起了瓢”,“以藥養醫”變成“以檢查、耗材養醫”。

  2017年5月,國務院對《醫療器械管理條例》作出修改,其中增加條款: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大型醫用設備的使用狀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發現違規使用以及與大型設備相關的過度檢查、過度治療情形,應當立即糾正,依法予以處理。

  傅鴻鵬建議,仿照藥品監管相關製度設計,開展高值醫務耗材、檢驗檢測試劑、大型醫療設備集中采購,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價格談判機製。同時,針對設備、耗材使用環節設置相關技術指標,盡可能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醫療檢查和使用。

相關新聞 責編:秦阿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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