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翰|百家號首發獨家約稿

12月27日下午,央行官網昨日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的通知》,條碼支付新規明確支付機構提供條碼支付服務,必須持牌經營,此外還將對條碼支付額度進行分級管理,新規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該規範將對支付寶和微信帶來重大影響。

條碼支付新規出台,支付寶、微信全麵洗牌開始?

一、條碼支付新規到底改變了啥?

從2013年中國移動支付元年開始,二維碼支付已經成為中國人最習以為常的移動支付方式,大到高端商場、酒店會所,小到小吃攤點、移動攤販,各種二維碼是無處不在,在中國的很多城市出門不帶錢已經成為了大多數人的習慣,一個手機打天下幾乎成為了現實。甚至,網上出現了段子,消滅小偷的不是警察而是微信和支付寶,大家出門都不帶錢了,就帶個手機而且還一天到晚抓在手上,小偷徹底失業了。

然而,這種便捷的支付方式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整個市場卻也存在著較為普遍的惡性競爭現象,無論什麽機構大到支付寶、微信,小到各家聚合支付公司都在做自己的條碼支付,這樣引發了市場的亂象,在這樣的情況下,作為中國支付的監管層,人民銀行出台條碼支付新規可謂是正當其時。本次新規主要改變了什麽呢?仔細分析新規,其中有五大核心要點值得關注:

一是對於業務資質的明確要求。規範明確了為實體特約商戶和網絡特約商戶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服務的,需分別具備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和網絡支付業務許可。

二是小微商戶辦理更加簡單。此次規範明確了小微商戶憑身份證、租賃協議等證明文件即可辦理商戶入網。

三是嚴格限額管理,防範金融風險。規範提出了支付機構要根據用戶的風險防範等級來設置日累計交易限額。簡單的說,就是用戶的風險防範等級越高,每天可以交易的金額就越高。

四是對於條碼生成提出了明確的技術要求。規範從條碼的生成和受理方麵,強調了相關的係統、軟件、終端必須符合標準要求,係統的操作和維護必須由專人進行,條碼信息與掃碼結果不得包含客戶和賬戶的敏感信息等要求。

五是對於商戶提出了明確的管理。規範強調支付機構拓展條碼支付特約商戶要“了解你的客戶”,同時要接受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行業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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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條碼支付新規會帶來市場的大洗牌嗎?

相對於市場上各式各樣關於新規的解讀,我們這裏不想對於新規解讀過多,我們就針對支付產業的各個參與方來解讀一下對於支付產業參與方來說到底糾結會有什麽影響?

一是對於消費者來說更安全了。對於消費者來說,新規的出台並不會對消費者的生活帶來太大的影響,大家日常的500元以下的小額交易基本上不受影響,大額交易的話有了一定的限製,這個限製就是消費者必須要證明你是你,通過指紋、密碼、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方式證明你的身份才能進行交易。從而避免了之前新聞上經常報道的,掃一下碼幾千幾萬就沒了的可能。

當然,有一點值得消費者關注,如果是你用自己的手機掃碼商家的靜態二維碼的話,這種是高風險行為因為容易被二維碼替換,所以此次新規明確了限額,如果是你的手機生成二維碼讓商家用掃碼槍來掃的話,這種動態二維碼的安全係數是遠高於靜態碼的,建議大家平時使用的時候盡量減少靜態碼,多使用動態碼。

二是對於商戶來說鬆緊適度了。此次規定明確了小微商戶憑借自己的身份證、租賃協議等證明文件就可以入網,無論線上線下都可以開展業務,這對小微商戶來說是好事。但是基於信用卡的條碼支付采用了限額的方式,為什麽要對信用卡限製,這是避免個別商戶利用小微商戶的低扣率優勢進行信用卡套現的可能,從而讓支付回歸交易的本質。

三是對於支付寶、微信等互聯網支付公司來說要學會戴著鐐銬跳舞。這次新規出台影響最大的無疑就是支付寶、微信等互聯網支付公司了,作為條碼支付的主要提供方,此次新規的限製與規範自然也就是會對他們的業務產生直接的影響,從整個的條碼支付新規來說,對於支付寶、微信支付的影響並不大,但是想和之前一樣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自由發展也變得不再可能了,移動支付市場逐漸規範已經成為主流。除此之外,關於技術管理的新規則更是關鍵,對支付機構在提升條碼的防護能力、交易安全強度、風險管理機製和客戶端軟件安全等方麵提出了具體要求,這些要求對於支付寶們采用的URL掃碼支付模式的技術安全性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除此之外,支付寶們的燒錢大戰將會被畫上一個句號,新規規定“支付機構拓展商戶、開展業務方麵,也提出了維護支付服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要求,包括不得濫用優勢市場地位,開展傾銷、補貼等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秩序”這對之前支付機構之間通過燒錢瘋狂搶占商戶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範,支付產業的燒錢惡性競爭格局將會結束。

從此,支付寶、微信等互聯網支付公司將要學會帶著鐐銬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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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對於四方機構則是大洗牌的開始。在市場上除了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少數支付巨頭之外,還有很多從事聚合支付等相關支付業務的服務提供機構,這些機構就是我們經常能夠看到的某某吧、某某支付等等聚合支付提供商,他們一個二維碼有可能可以覆蓋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多個機構,一般這些機構被稱之為四方機構,這些機構由於缺乏相對應的資質和牌照將會進入了一個洗牌期,要不被大型持牌機構所收編,要不就隻能慢慢退出市場。

五是對於互聯網金融機構則是混業經營時代的終結。新規要求“支付機構不得基於條碼技術,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保險、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托、貨幣兌換、現金存取等業務”,這個要求和金融的分業經營是密不可分的,之前很多支付機構借助自身的優勢,以支付為入口開展證券、保險等類金融業務,隨著市場監管的進一步從嚴,這種高風險的混業經營將會被進一步規範,未來互聯網金融機構類金融服務無限製擴張的局麵將會終結,混業經營將會結束。

條碼支付新規的出台,無疑是展現了監管層進一步防控金融風險的決心,這一點值得各方關注。

作者:江瀚,上遊財經專家顧問,財經專欄作家,財經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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