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環保網訊:明確自動監測數據用於環境處罰的有關要求的回覆

來信:

近期,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意見明確「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此舉是否意味着排污單位應加強數據審核工作,自行開展或委託開展手工比對,對異常數據應按規定時間提交舉證材料並報備和修復設備(根據環保部令第十九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對環保部門而言,經監控設備主要出資方驗收並投入使用的監控設備,產生的超標數據如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備剔除,造成統計時段內超標,是否可將其統計數據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的依據?另外,目前仍有部分設備未出台驗收規範,如廢水總氮、廢氣氯化氫、一氧化碳等,是否未經驗收就無法作為處罰依據?

回覆:

一、重點排污單位應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

《環境保護法》中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此取消環保部門的數據有效性審核後,應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由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標準、規範要求,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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