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鸚鵡案今終審宣判 被告人妻子:期待無罪 當庭釋放)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今天下午兩點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對兩年前的「鸚鵡案」終審宣判。

案情回顧

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調查顯示,王某此前售出的6隻鸚鵡中,有2隻為小金太陽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

「小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因為個頭不大,性情溫順而得到很多養鳥愛好者的青睞。2016年4月初,王某將自己孵化的兩隻學名為綠頰錐尾鸚鵡,以每隻500元的價格出售給謝某某。同年5月17號,公安機關在王某宿舍查獲該種鸚鵡35隻,和尚鸚鵡9隻,非洲鸚鵡1隻,共計45隻。這些鸚鵡都是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當中的。

去年5月,深圳寶安法院一審判決王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被處罰金三千元。法院認為,王某售賣兩隻小太陽鸚鵡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認定45隻鸚鵡待售,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罰。王某不服上訴。

去年11月,深圳中院二審開庭。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在於兩隻「小太陽」鸚鵡是否屬於《刑法》所指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範疇。此前,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做出了「屬於」的判定。而王某的二審辯護律師則認為,該條司法解釋屬於對刑法條文擅自所做擴大解釋,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深圳中院曾先後兩次申請延長本案的審理期限。

王某的妻子任女士說,與一審的審理過程相比,在近一年,案件有一些新的變化:「原來一審只有五本案卷,後面檢察院補充了三十六本。從他補充證據就能很明顯地證明,一審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然的話,它二審檢察院為何能補充三十六本出來呀,對不對?」

作為被告人的家屬,任女士認為,即便補充的這三十六本證據材料,也是問題多多。比如,至今公訴方所提交的證據,都無法證明,用來定罪的鸚鵡,就是丈夫王某所飼養的:

謝某某,就是第一被告人,從買方謝某某他店裏收繳的鸚鵡,是不是王鵬出售的。這個物證的話沒有得到證實。就是沒有經過辨認,物證是不同一的。王鵬養的鳥都有腳環號的,都有特殊的編碼的,但是森林公安沒有讓她辨認實物,拿照片去辨認的。照片上面也沒有這個編碼,所以他根本不知道。定他罪的這個鸚鵡是不是王鵬的。

爭議焦點

任女士認為,本案爭論的焦點其實很簡單:經人工馴養的野生動物,還屬不屬於法律所規制的野生動物的範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刑法所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寶安區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的鸚鵡雖然是人工馴養,但也屬於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王某的二審辯護人、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告訴中國之聲記者,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動物案件司法解釋,屬於對刑法條文擅自所做擴大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而,從法理上來講,法院不應當適用:「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常明顯的違反上位法。他把馴養繁殖的動物,直接解釋為刑法三百四十一條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是和刑法相牴觸的。」

據徐昕介紹,其實早在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向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作出過一個復函。徐昕說:「在法研[2016]23號文非常明確地指出了徹底解決當前困境的辦法,要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明確對某些經過人工馴養繁殖、數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動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僅適用於真正意義上的野生動物,而不包括馴養繁殖的。」

徐昕昨晚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稱,作為辯護人,他認為,被告人王某無罪的事實和理由是充分的,認定王某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成立,一審法院用來定罪所適用的法律錯誤,王某的行為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為這個罪名它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行為對象是何物種,必須要明知它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非法出售。但是王某他其實並不知道他養的這個鸚鵡是所謂的CITES公約附錄二的、人工馴養繁殖的也受到保護的這麼一個物種。而且一般的公眾都不太可能知道,這樣的鸚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因為市場上普遍有出售網上普遍有出售。王某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是不可避免的。」

今天下午的判決,究竟會給出被告人一個什麼樣的結局?作為被告人王某的妻子,任女士向中國之聲記者表達了自己的願望:「案卷裏面這個證據鏈是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達不到定罪的這個標準。期待深圳中院有作為有擔當,勇於糾錯,宣告無罪,當庭釋放。」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司法判決,不會因某些人或某些機關的意願而改變。深圳鸚鵡案最終會得到什麼樣的終審判決,中國之聲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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