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二八定律

近日,都市生活情感劇《愛的二八定律》熱播,該劇主要講述了女主角秦施為入職知名律所而偽裝成一個已婚人士,與陽華“假結婚”卻意外可以獲得自己真愛,奔向更加幸福的故事。

那么,“假結婚協議”能夠經得起真正登記的婚姻嗎?“假離婚”算嗎?是否有必要簽署婚前財產協議?

場景一:秦施和陽華一拍即合,約定了半年的“假結婚”期,並簽訂了協議。爱的二八定律律師事務所要求秦施完成結婚材料,因此她必須與陽華登記結婚,並簽署了三年的婚姻協議和婚前財產協議。那么,這份“假結婚協議”能否抵擋兩人在民政局的真實結婚登記?

答: 《民法典》規定,婚姻登記應當是自願和合法的。所謂自願,就是“男女完全自願”,“男女雙方需要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進行登記,並發給結婚證書。婚姻登記一經辦理,即成立婚姻關系。”

也就是說,只要男女雙方自願領證,且不存在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成年結婚、脅迫、隱瞞重大疾病等情況。,婚姻關系對登記的雙方都有約束力。無論雙方是否有感情基礎,是否真心建立婚姻家庭關系,登記結婚的目的是什么,在法律上都是“真正的婚姻”。因此,秦施和陽華的“假結婚協議”並不能阻止他們在民政局進行真正的婚姻登記。

場景二:在“假結婚協議”中,秦施和陽華對各自財產問題進行了一個非常具有清晰的分割。現實中,為了能夠取得購房資格、逃避社會共同進行債務管理或者可以獲取以及其他利益“假離婚”的例子也比比皆是。當“假離婚”變“真分手”,簽署的假離婚協議內容是否合理有效?能否對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答: 和“假結婚”一樣,法律上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夫妻雙方可以在民政局或人民法院達成協議後選擇離婚。如果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想要複合,他們只能重新登記他們的婚姻。如果其中一個“誹謗女士”不想複合,他們就不能複合。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當事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簽署離婚協議這一重大意思表示均應謹慎處理,簽字後若輕易反悔應自行承擔後果。

如果“假離婚”引起財產糾紛,法院在上訴時,可以審查所謂“假離婚協議”中當事人處置財產的真實意願,並在協議簽署前後從當事人那裏查明有關行為。如果反複詢問可以證明離婚協議並非基於夫妻感情破裂,而是基於對其他利益的追求,則有關以虛假意圖分割財產的規定可被視為無效。如果有證據證明《假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並非雙方的真實意願,夫妻雙方應當重新分配共同財產。

場景三:秦施業務能力非常突出,很有進取心。然而,在成和輝律師事務所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即“單身女性很難得到提升”。介紹秦施的律師謊稱秦施已經結婚生子,因此秦施得以在律所謀求發展,成為候補合夥人。那么,律所的這一不成文的規定是否違法呢?

答:勞動法相關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發展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法律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工作崗位外,不得以實現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為了提高對婦女的錄用管理標准。

新修訂的關於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還明確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以限制婚姻、生育或婚姻或生殖狀況為招聘或就業的條件。它還規定,在專業技術職稱、職位和培訓的晉升、晉升、評估和任用等方面,應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劇中,成宇慧律師事務所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和相關規定,涉嫌就業性別歧視。

場景四:客戶丁先生委托律師秦施和陶俊輝,希望說服女兒和未婚夫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有必要簽婚前協議嗎?結果怎么樣?

答:根據《民法典》,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可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給予男女雙方在合法事項內約定財產權屬的充分利用自由,無需經過公證程序即具有重要法律效力。考慮簽署婚前財產安全協議的,往往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方財產較多,並且他們可能涉及家族財產的;雙方婚後計劃項目實施情況分別財產保險制度的;一方計劃創新創業教育或者一些其他情形可能影響導致很多潛在債務融資風險的。

因此,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時,一定要“黑白分明”,盡量使用法語,避免歧義。內容方面,不同意人身自由“綁架”財產的分割,避免無效條款。要保留簽署協議過程中的證據,注意原件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