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甲先生诉称:原告系被告A公司的雇工。A公司客户乙女士家液化气打不着火,要求被告下属的土地局换气点派人前来维修。当时原告正在该换气点,听说此事后,便说该客户家的液化气罐是原告检测的。该换气点负责人丙先生即说:“你检测的,就应该由你去。”因此原告赶往客户乙女士家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不慎发生燃烧事故,致原告受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受被告雇请在工作中受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N元。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被告的职工,也不是被告雇员。原告的医疗费未经审核,误工、赔偿标准计算不准确。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以被告A公司下属B换气点从业人员的身份参加了市消防支队举办的液化气从业人员消防培训班。B换气点因未参加年检、变更负责人亦未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等原因而停止经营。此后,原告一直从事为客户接送液化气罐等业务而获取报酬。原告在被告下属B换气点等候业务时,被告的客户乙女士来到该换气点,称其家液化气打不着火,要求派人维修。原告得知后便称该客户家的液化气瓶是他检测的,该换气点负责人丙先生当即表示:“是你检测的,那你就去。”原告故前往该客户家进行维修。在维修中不慎发生燃烧事故,原告及乙女士均被烧伤。经鉴定原告伤情为9级伤残,遭受损失合计N元人民币。法院认为:被告应对此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判决:一、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甲先生N1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甲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争议焦点:

1.原告甲先生与被告A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帮工关系;

2.被告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一、原告甲先生与被告A公司之间构成帮工关系

首先,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不同。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对方提供劳务,由对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一方面,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帮工关系具有无偿性;另一方面,在雇佣关系中,被雇用人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用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而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人进行劳务活动时具有自主性。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系被告的职工。原告主要依靠为液化气客户接送气瓶获取劳动收入。案发前,原告在被告下属的B换气点等候个人业务,不是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既不向其支付报酬,也不对其进行控制、指挥和监督。原告称其与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但没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无法认定。

其次,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帮工关系。成立帮工关系是构成帮工风险责任的基础。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帮工关系是基于特殊的要约承诺方式形成的。被告下属的B换气点设有维修业务,当有客户提出维修要求时,该换气点的负责人丙先生有权决定是否上门维修、由谁去维修。当时该换气点的维修人员不在现场,等候业务的原告听说后表示客户乙女士家的液化气瓶是他检测的,丙先生当即表示“是你检测的,那你就去”。原告遂前去乙女士家维修。原告提出客户乙女士家的液化气瓶是他检测的,这句话本身只是对客观事实的叙述,并没有明确表示原告要求负责上门维修,不属于具有帮工意愿的要约。但丙先生随后作出的让原告上门负责维修的表示,则是以请求原告为其处理事务为内容的要约。原告并非被告雇员,丙先生让原告去维修,实际上是请求原告帮工。原告随后前往客户家维修的行为,可以认定是以实际行动对该要约做出的承诺,丙先生对于原告的承诺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拒绝。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帮工关系。

  二、被告A公司应对原告因帮工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原告是在为被告的客户进行维修的过程中,因发生液化气燃烧事故而受伤,即原告遭受人身损害与为被告帮工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因帮工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维修过程中,忽视安全防范,操作不当引发液化气燃烧事故,其自身具有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酌定为原告全部损失的50%较为合适。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北京涉军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擅长承办重大、疑难民商事合同案件,对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务,有独到的律师思维方式和实务技巧,实务经验丰富。曾在电视《法制与经济》栏目做法律专家点评、曾任中央电视台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我是大律师》栏目律师、山西电视台《顶级咨询》栏目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治中国传媒宣讲团主讲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模拟法庭评委老师;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多次荣获“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在业界有良好口碑。

擅长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民刑交叉,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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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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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因帮工受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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