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河南禹州某高中有36名學生因晚上不按時就寢,被學校勸退,責令立即離校。後經學生家長連續8日奔波求情,學校改變了處理決定,給予這些學生「留校察看,禁寢1個月」的懲罰。禹州市教育體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校「做法過急、過激,是不對的」。

校規要有權力邊界

僅僅因為熄燈後仍在寢室內洗漱、走動,就被學校開除,這樣的處分是不是太嚴厲了?據學生說,他們沒有按時就寢,是因為學校安排的洗漱時間太緊張了。

學校當然需要嚴格的紀律,違反紀律也應該嚴肅處理。但僅僅因為遲睡了幾分鐘,也沒有發出大的聲響,影響到更多同學,就被勸退、勒令離校,總讓人覺得不合適,似乎嚴格得不是地方、沒有道理。這一點,不僅學生和家長們有共識,就連當地教體局的官員也認為,學校做法過急、過激,是不對的。對待這些學生,可以進行批評教育,適當懲戒,不能把勸退作為懲罰學生的強制手段。

對此,學校負責人的答覆是,這是根據學校制定的紀律制度執行的。記者注意到,4月5日該學校微信公眾號發佈了一篇題為《正校風、嚴管理、抓實效——我校開展就寢紀律整頓提升活動》的文章。內容顯示,從4月7日至21日,該校將開展為期兩周的就寢紀律整頓提升活動。我們不知道學校的制度中有沒有隻要不按時就寢就勸退的規定,即使有,也還是需要質疑。

學校根據制度開除學生,這個制度不是由學校單方面公佈就算數,而是有前提條件限制的。第一,紀律制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教育部規章文件的規定,也不能違反教育的科學原理,應該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二,學校的制度應徵求家長意見,徵求學生的意見,經過家委會同意,聽取學生的建議;第三,學校處罰學生後,也應該明確救濟途徑,學生和家長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訴。

由此來看,該學校的做法難說完全符合要求。只因沒有及時就寢就勸退,這樣的規定過於嚴苛,不符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該制度的出台也沒有徵求家長和學生的意見,倒是學生在制度後面留言,發表了自己的不同看法,但學校似乎並未理睬;學校做出處罰決定,似乎沒有告知救濟途徑,家長求情、「就差下跪」也沒有解決問題。

此事的教訓是,學校制度的出台需要一個明確的規範,制度條文應該有一個「體檢」過程。希望有關部門能出台相關規範,對學校的制度出台提出實體性和程序性的要求,並建立事前備案審查的規定。

(本文作者殷國安,原載《檢察日報》,有刪節)

學校權力應懂得謙抑

或許,對於很多住宿在學校的學生來說,誰都不會想到未按時就寢會遭遇勸退的處罰。但在現實生活中,河南禹州某中學竟然對未按時就寢的學生髮布佈告,勸其退學。

未按時就寢,就對30多名學生做勸退處分,只能說這樣的管理思維模式不但簡單粗暴,更是赤裸裸漠視學生的權利。試問,是否存在學校安排時間過短,導致學生未能按時就寢的因素呢?再說,即便未能按時就寢,也絕對算不上一件嚴重到需要勸退的事情。法律保證每個學生有受教育的權利,而學校對於學生一次未按時就寢就下達勸退的處分,也是一種變相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對於這種情況,禹州市教體局的回應,也認為學校這樣的決定有些過激、過急,可整件事情絕對不是學校處理過激、過急就能簡單概括的。學校有自己的管理制度,所有在校學生也應該遵守相應的規章制度。但是,如果任何一項制度本身的處罰,沒有在合理的約束範圍之內,就容易造成一種權力的泛濫。動輒對學生進行勸退處分,是學校權力沒有得到很好約束的體現。

國家賦予每個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沒有明顯過錯的前提之下,學校應該銘記自己應該是教書育人場所的角色。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只要學生沒有達到刑事處罰、收容教養的標準,學校就無權開除學生。所以,對於學生下達勸退處分的行為,也是一種明目張胆的違法。

就此次事件來說,雖然經過家長們的多次求情,學校撤銷了勸退的處罰。但是,撤銷勸退處分本應該是理所應當,卻成了家長多次求情換來的結果。這樣的結果,讓人看了難免有點心酸。

學校對於學生的成長扮演着重要角色,學校應該需要明白自己的定位,不僅要將知識傳輸給學生,還應該有一套合理合規的管理制度。學校也應該慎重使用自己的權力,這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學生負責。懂得對權力心懷謙抑,才是一所學校應有的氣魄。

(本文作者劉頌寒,原載西安網,有刪節)

校規還需體現依法治校

應該說,學校從嚴治校的初衷可以理解。試想,學生們白天學習緊張,功課也多,倘夜晚再不準點休息,人人都成了「夜不收」,難免次日精力不濟,又如何能保證好的學習效果?再說,在學校看來,校規一再重申,仍有如此多的學生明知故犯,故須「殺雞儆猴」,方能「以儆效尤」。

不過,即便出於良好的初衷,也不能成為動輒勸退學生的理由。其一,從學校發佈的「佈告」來看,上述學生僅僅違規一次,顯非「屢教不改」,不可「一棒子打死」;其二,從學生所犯過錯的情節來看,熄燈不就寢屬於一般性違規,構不成「性質嚴重」;其三,從學校制定的校紀校規來看,無疑沒有「熄燈不就寢即予勸退」的條款,也就意味着校方此舉並非「依規行事」。

正如當地教育部門所說,學校此舉顯得「過急、過激」。所謂「過急」,即指學校在處理學生未按時就寢的過程中,缺乏耐心細緻的思想教育,也就沒有體現教書育人的理念。至於「過激」,不外乎是說,對學生這類一般性過錯,首先當批評教育,即便有必要給予校紀處分,尚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可供選擇,動輒「勸退」顯然並不明智。

其實,校方此舉並非只是簡單的「過急、過激」,關鍵在於沒有體現依法治校。事實上,無論是國家相關法律還是校規校紀,都沒有「未按時就寢給予勸退」的條款。倘若僅為「殺一儆百」即隨意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無疑有違教育公平。無論哪一所學校,在今後的教育實踐中,既要從嚴治校,更要依法治校,如此才是值得推崇的教育理念。

(作者徐甫祥,原載華聲在線,有刪節)

《中國教育報》2018年04月30日第2版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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